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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11号;(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23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4519 次 标签: 不当得利 彩礼 目的性赠与 赠与合同

文章摘要: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另一方购房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点】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为另一方购房,属于目的性赠与,不适用合同法上关于赠与的一般规定,当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即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对于目的性赠与,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彩礼的规定进行处理,赠与人请求受赠与人返还的,受赠与人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彩礼一般是指男方给付予女方的,如果实际中是女方出资为男方购房,再参照彩礼的规定就不再恰当,但是这种行为仍是目的性赠与,归根结底还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一审:(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11号(2013年9月17日);二审:(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23号(2014年1月9日)

文章摘要2:

参考资料

[1].  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茹不当得利纠纷案——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另一方购房行为的定性   http://fayuan.nanhai.gov.cn/cms/html/3337/2014/20140513172043213627448/20140513172043213627448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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