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3757号 更新时间:2016-05-29 浏览次数:3002 次 标签: 目的性赠与 不当得利 赠与合同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作出后,如果该目的不能实现,应按目的赠与定性,允许赠与人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3757号(2005年8月25日)(未上诉) 文章摘要2: 目录 1要点提示 2案例索引 3案情 4审判 5评析 上一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05)宣民初字第430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中民终字第664号 下一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75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