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居间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向委托人如实履行报告义务,致使委托人在不完全了解对方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因此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