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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更新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3512 次 标签: 居间合同 报告义务 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居间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向委托人如实履行报告义务,致使委托人在不完全了解对方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因此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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