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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4]魏民一初字第231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许民一终字第8号

更新时间:2016-06-04   浏览次数:4223 次 标签: 空调漏电 多因一果 共同侵权 选择权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以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均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是,如果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本案空调漏电致人死亡,是行为人的两个过错间接结合造成本案的损害后果:一是作为依法核准经营的精修站,派去为名伦公司移机的工作人员没有电工证,也没有经过上岗培训,在移机过程中没有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导致漏电,这是精修站的过错;二是名伦公司在被告知空调漏电后,没有及时采取维修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这是名伦公司的过错。原审判令名伦公司作为空调的产权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名伦公司是空调的产权人,且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精修站进行追偿。原审没有追加精修站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4]魏民一初字第231号(2004年10月27日)
  二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许民一终字第8号(2005年4月6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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