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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重要问题。鉴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致害途径复杂多样、损害证明科学技术性强以及多因一果现象频发等特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其举证不能时,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从而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环境污染责任系无过错责任,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并造成损害的,除其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外,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得以排污达标为由提出抗辩、减免责任。再者,在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的前提下,准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化学、生物、地理等专业知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损失计算标准,认定赔偿数额,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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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初字第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终字第1

摘要1:【问题提示】在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
【要点提示】
  确定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只要行为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火灾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宜宽,凡对火灾事故发生与其作为或不作有关联的,均应认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初字第19号(2007年7月17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终字第194号(200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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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048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6211号

摘要1:——多人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
【问题提示】本案原告诉请与其具有不同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在致害原因不明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起诉不同的被告人承担责任,有的基于违约关系,有的基于产品责任关系,有的基于相邻关系,受害人同时将各相关主体均列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庭审调查、证据的认定确定损害责任的最终承担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裁判规则】各方当事人均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具备承担责任的前提,受害方未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作出选择的,法院应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上,确定由对时间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当事方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0487号(2006年8月28日);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6211号(20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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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6)昌民一初字第28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昌中民

摘要1:【问题提示】在多因一果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应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无和大小?
【要点提示】
因果关系是人身侵权责任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法官在审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出判断。
在共同侵权责任中,确定各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准进行衡量。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6)昌民一初字第2815号(2006年12月8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昌中民一终字第393号(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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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4]魏民一初字第231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许民一终字第8号

摘要1:【要点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以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均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是,如果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本案空调漏电致人死亡,是行为人的两个过错间接结合造成本案的损害后果:一是作为依法核准经营的精修站,派去为名伦公司移机的工作人员没有电工证,也没有经过上岗培训,在移机过程中没有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导致漏电,这是精修站的过错;二是名伦公司在被告知空调漏电后,没有及时采取维修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这是名伦公司的过错。原审判令名伦公司作为空调的产权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名伦公司是空调的产权人,且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精修站进行追偿。原审没有追加精修站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4]魏民一初字第231号(2004年10月27日)
  二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许民一终字第8号(2005年4月6日)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515号

摘要1:【要点提示】
餐饮经营者和醉酒者的同饮者对醉酒者均负有特殊的关注义务。
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应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515号(2005年3月14日)(未上诉)

摘要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徐民一初字第94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徐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但通常移交工程日期会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对于逾期交工如属于多因一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责任,应当判断双方责任大小,并结合逾期交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合理期限内容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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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六:张××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重要问题。鉴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致害途径复杂多样、损害证明科学技术性强以及多因一果现象频发等特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其举证不能时,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从而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环境污染责任系无过错责任,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并造成损害的,除其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外,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得以排污达标为由提出抗辩、减免责任。再者,在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的前提下,准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化学、生物、地理等专业知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损失计算标准,认定赔偿数额,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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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解答

摘要1:福建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目录】一、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二、高压活动经营者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三、审判实践中如何界定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四、审理从事高压活动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五、高压活动经营者之外的人因高压电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六、对多因一果的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处理七、非高压电致人损害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八、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九、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摘要2:备注:来源于网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00号

摘要1:【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原因为驾驶人周××未按规定会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面土堆驶下路基翻车。可以确认导致陈××受到人身损害的原因有二,其一为驾驶人周××未按规定会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其二为车辆撞到路面土堆驶下路基翻车。上述两项原因相互关联共同致陈××遭受人身损害,且分别构成导致陈××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即直接原因为驾驶人周××未按规定会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间接原因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未尽到科学合理防护、设置警示,致使车辆撞到路面土堆驶下路基翻车,案涉交通事故属多因一果致人损害,其原因力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一审法院对车辆驾驶人周××及所有人吴××承担赔偿责任的60%比例,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的40%比例的划分,确定责任比例正确,尊重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无

(2007)黄民一(民)初字第1967号

摘要1:——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甄别与责任承担
【要点提示】根据数个侵权行为系直接结合或间接结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可区分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又称客观共同侵权)和多因一果侵权,前者各侵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者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正确区分二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比较分析了两种侵权形式的涵义、特征等,并重点阐述了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甄别方法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案号】(2007)黄民一(民)初字第1967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