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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3]涧民一初字第862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洛民终字第339号案

更新时间:2016-06-04   浏览次数:3392 次 标签: 教育机构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学生自杀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原告之子在校学习时受到老师批评自寻短见,校方对擅自离校的学生有向其监护人告知的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虽非委托监护关系,但是根据其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3]涧民一初字第862号(2003年12月26日)
  二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洛民终字第339号(2004年6月18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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