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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03)河民一初字第91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淮民一终字第489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4344 次 标签: 承揽合同 非正常死亡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因装修承揽人疏于管理,致使装修工人死在正在装修的新房中,造成房主精神损害,承揽人应当赔偿房主的精神损失。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03)河民一初字第91号(2003年9月26日);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淮民一终字第489号(2004年2月9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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