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03]胶南民初字第2519号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雇员在从事受雇作业过程中遭受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很难证明雇主存在过错。如果在雇佣关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很可能导致雇主不承担责任,不利于对雇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此,雇员在雇佣关系中受到损害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应当对雇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03]胶南民初字第2519号(2003年11月26日)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03]胶南民初字第2519号(20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