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杨×××等诉长泰××漂流公司等其子在工间休息时下漂流公司改造过的河道游泳溺亡人身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6-06-04 浏览次数:3697 次 标签: 未成年人职工 监管义务 未成年工 雇主责任 用人者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规则】企业对未成年人职工的监管义务——企业对已招用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尽到监管义务,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4责任编辑按 上一篇: 祝某与长春市某酒家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下一篇: 陈子刚诉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小学存在管理过失造成其离校出走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