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陈子刚诉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小学存在管理过失造成其离校出走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6-06-04 浏览次数:1815 次 标签: 教育机构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规则】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被老师谈话教育而离校出走的,学校不存在教育过错,但应在其疏于校门管理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杨×××等诉长泰××漂流公司等其子在工间休息时下漂流公司改造过的河道游泳溺亡人身损害赔偿案 下一篇: 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