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6-04 浏览次数:2230 次 标签: 安全保障义务 安保义务 文章摘要: 【裁判规则】经营者已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被第三人侵害或尽力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的,不对消费者因第三人请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规则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陈子刚诉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小学存在管理过失造成其离校出走赔偿案 下一篇: 周××、洪××妇诉常青乡卫生院行节育取环术告知取出实际未取出致其未能生育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