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诉俞××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利益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利用互联网诽谤诋毁公民名誉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论】利用互联网谩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交流的对象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明知对方(聊天的相对人)的真实身份的,交流就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对对方的评价。
【裁判摘要】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利用互联网诽谤诋毁公民名誉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论】利用互联网谩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交流的对象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明知对方(聊天的相对人)的真实身份的,交流就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对对方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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