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福建龙岩中院(2015)岩民终字第573号(1) 更新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3367 次 标签: 买卖合同 质量问题 维修费用 文章摘要: 【要旨】买卖合同出卖方履行产品维修义务不完整,买受方委托第三方修理后要求出卖方支付相关维修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福建龙岩中院(2015)岩民终字第573号《买方雇请第三方代为履行卖方义务后可行使赔偿请求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经营者交付商品有轻微瑕疵,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经营者交付商品有瑕疵,但该事实不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欺诈 下一篇: 福建龙岩中院(2015)岩民终字第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