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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托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9458 次 标签: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 合并审理 合并管辖 责任竞合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 国债 托管合同 侵权之诉

文章摘要:

【要旨】本案侵权之和合同之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
【摘要】我国民事讼法规定的合并审理分为四种情形:
1.的主体合并。的主体合并,又称为主观的的合并,是指因同一讼标的或同一类讼标的引起的不同讼,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我国《民事讼法》第53条规定的共同讼即为的主体合并。共同讼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要共同讼,一种是普通共同讼。必要共同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引起的的合并。所谓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不同的被告针对同一个标的实施行为。应予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指的讼标的不是指法律关系指向的标的物亦或同一讼请求,而是指当事人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对于必要共同讼,人民法院只能合并审理,不能分开审理。普通共同讼引起的的合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引起的的合并。对这种讼,人民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又可以分开审理。
2.的客体合并。的客体合并,又称为的标的合并、客观的的合并,是指在同一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标的(非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
3.特殊合并。该类合并审理不同于单纯的的主体合并,也不同于单纯的的客体合并。主要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讼的合并审理和反与本的合并。
上述三种的合并形式,除了必要的共同讼的合并必须合并审理外,其他情况引起的的合并,民事讼法只是规定可以合并审理,而没有规定必须合并审理,是否需要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以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和条件来决定。

文章摘要2:

【来源】张雪楳:《本案侵权之和合同之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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