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在存款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更新时间:2016-06-11 浏览次数:3153 次 标签: 执行异议 文章摘要: 【中文摘要】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为维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赋予案外人提出异议或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在执行存款这一法院重要的执行活动中,也会涉及到适用适用该条维护案外人实体权利的问题。不过,在存款执行程序中,对该条的适用并不是没有争议。对该条在存款执行程序中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有必要结合执行实务和现行法,作具体分析。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问题的提出 2二、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存款账户资金的全部或一部归其“所有”为由主张适用本条 3三、金钱质权人以对已出质保证金账户资金取得金钱质权为由主张适用本条 4四、存(款)单质权人以对存(款)单已出质的存款取得质权为由主张适用本条 5五、结论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三终字第10号 下一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