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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6-06-12   浏览次数:5309 次 标签: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受侵害 原告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尚不认可债权能成为侵权行为之对象,债权受侵害的债权人对债权无管理、处分权,债权人以债权受侵权为由起诉的,为原告不适格
【裁判意见】债权人以债权受侵害为由起诉不具备原告资格,但代位权诉讼为例外。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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