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民三终字第31号至53号 更新时间:2023-04-25 浏览次数:2488 次 标签: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诉讼主体 原告主体资格 文章摘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民三终字第31号至53号 文章摘要2: 无 目录 1一、案情简介 2二、审理结果 3三、音著协申请再审的理由 4四、评析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废止】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