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40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4062 次 标签: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40号 【裁判要旨】约定解除日届满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行使法定解除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49号 下一篇: 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商初字第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