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责任免除 更新时间:2016-06-18 浏览次数:4947 次 标签: 缺陷产品致害责任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被告不承担责任。经营者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警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判断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因素之一。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4882号 下一篇: 陆××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