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陆××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6-18 浏览次数:2008 次 标签: 环境污染 光污染 排除危害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环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的照明灯光对他人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责任免除 下一篇: 不能简单以交易习惯为由,否定房屋买卖合同性质——购房合同一方主张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在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