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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62号

更新时间:2025-02-09   浏览次数:9091 次 标签: 保证责任免除 股票质押 股权质押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委托借款合同保证人抗辩其保证行为系当事人之间复合性商事安排阶段之一,在无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享有债权已确定通过商事安排实际履行得到满足前提下,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要旨】股票质押未办登记,导致质权未依法设立,质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合同有效,质押人仍应按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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