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 更新时间:2016-06-20 浏览次数:3334 次 标签: 相反证据 反证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举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