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单位证明材料的证据资格 更新时间:2016-06-21 浏览次数:2776 次 标签: 单位证明材料 文章摘要: 【内容提要】法律对证据能力的许容性与限制性是建立在证据本身特性的基础上,单位本身并无作证能力。单位为履行提供证据义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之证据能力与单位的身份属性无关,单位证明材料的适格性是有该材料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应当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对单位证明材料证据资格的不同要求。 文章摘要2: 目录 1引论 2一、单位证明材料的内涵和外延 3二、单位作证问题的争论 4三、单位证明材料的证据能力辨析 5四.单位证明材料证据种类的归属 6余论 7参考文献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134号 下一篇: 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湖北孝感中院判决黄涛诉杨林堤防段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