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并起诉和单独起诉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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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出借人仅起诉一把保证人,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采取依职权追加方式。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只是规定通知参加诉讼(未明确规定追加被告)。
(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相对于《民间解读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属于新的规范,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应当驳回起诉而非追加债务人。
【注解】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只是法院可以受理,但并非列为共同被告——
(1)《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3)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2款对于保证人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不再规定列为“共同被告”。
因保证合同纠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是一并起诉还是单独起诉 回目录
1.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一并主张权利。
2.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1)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A.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可以不列被保证人(债务人)为被告;
B.如果是一般保证方式: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债务人)为被告。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第66条) 回目录
1.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
(1)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不论是一般保证方式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债权人均可以将保证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②不论是一般保证方式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债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而不起诉保证人。
③一般保证方式的债权人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
④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⑤债务人起诉债权人纠纷案件系主合同纠纷:
A.保证人不是主合同当事人,债务人对保证人没有诉权;
B.债务人对保证人的起诉应当驳回。
⑥债权人反诉债务人案件:
A.债权人和保证人系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对保证人有请求权和诉权;
B.保证人可以(保证人权利而非义务)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担保人的诉讼地位】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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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否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要点提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9民初21902号
【解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起诉保证人对调解协议未履行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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