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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刘××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8-05   浏览次数:2976 次 标签: 亲子关系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作为未成年人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为其生父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另一方当事人虽否认其为生父,但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同时又拒绝作亲子鉴定,无法在证据上推翻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基于对 未 成年人和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保护,应推定当事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5)里民一初字第20号(2005年5月27日)
  二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哈民一终字第2037号(2005年9月1日)
  再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民一再终字第81号(2006年10月23日)
  再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一再终字第68号(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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