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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45号

更新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4839 次 标签: 破产 民事主管 法院受理 破产程序 债务人 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45号
【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他法院不应再受理并审理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裁判意见】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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