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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民终字第113号

更新时间:2019-11-03   浏览次数:5407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征地补偿费 安置费 受案范围 安置补助费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民终字第113号
【裁判要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安置补偿费可以视情况确定支付的相关对象。当事人对安置补偿费标准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个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对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安排和使用属于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张文秀等163人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因征地产生的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当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张文秀等163人以其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文章摘要2:

【解读】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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