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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民一终字第66号

更新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4162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村民委员会 集体财产 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民一终字第66号
【裁判要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民委员会实施管理集体财产的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村民以村委会超越职权对外签订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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