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724号

更新时间:2019-11-04   浏览次数:3855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差旅费报销

文章摘要: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724号
【裁判摘要】关于师某某主张的差旅费问题。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凭票报销的差旅费不是工资,差旅费一般构成是劳动者向单位借款即预支差旅费;另一种是职工垫付差旅费,要求公司报销。车票、差旅费等涉及用人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对师培林此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处理。

文章摘要2:

【解读】差旅费报销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