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更新时间:2021-02-24 浏览次数:5803 次 标签: 房改政策 民事主管 房改房政策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讨论本案例时多数人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文章摘要2: 目录 1问题的提出 2法院观点及理由 3作者观点及理由 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民终字第162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