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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547号(1)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3629 次 标签: 鉴定意见 可诉性 民事主管

文章摘要: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服而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裁定驳回。
【案号】(2011)金牛民初字第547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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