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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民终字第51号

更新时间:2016-06-29   浏览次数:2597 次 标签: 撤诉 先予执行 解除合同 解除保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民终字第51号
【裁判要旨】法院适用先予执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准许当事人撤诉;法院不应将解除保全的内容写在准许撤诉的裁定中。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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