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民终字第51号 更新时间:2016-06-29 浏览次数:2615 次 标签: 撤诉 先予执行 解除合同 解除保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民终字第51号 【裁判要旨】法院适用先予执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准许当事人撤诉;法院不应将解除保全的内容写在准许撤诉的裁定中。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解读技术合同司法解释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