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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抵押合同

更新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3631 次 标签: 独立抵押 独立担保 D388【担保合同】

文章摘要:

独立抵押合同是指与主合同没有从属性的抵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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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独立抵押合同是指与主合同没有从属性的抵押担保合同。

独立抵押法律规定 回目录

1.《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担保法》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约定改变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主从关系。 

2.《物权法》第17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物权法》规定物权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的独立性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由当事人约定。 

3.《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目前为止不存在独立抵押合同:

A.抵、质押等物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物权合同独立性;

B.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没有法律规定)。

②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担保合同,允许当事人“约定”非物权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条独立担保和独立保函】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保证人权利规则的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五条【独立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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