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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更新时间:2023-01-20   浏览次数:3762 次 标签: 抵押物 抵押财产 D395【抵押财产的范围】 D399【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文章摘要:

抵押物(抵押财产)是指债务人、第三人用来设定抵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有体物、权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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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抵押物(抵押财产)是指债务人、第三人用来设定抵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有体物、权利)。

抵押财产适法性 回目录

抵押财产适法性是指抵押物属于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1.抵押财产可转让性(良好变现能力):

(一)抵押物可以是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1)可以是流通物;

(2)可以是限制流通物:《担保法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A.担保效力不受影响;

B.实现抵押权受到限制: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二)抵押物不能是禁止流通物、不得抵押物:

(1)不能是禁止流通物;

(2)不能是不得抵押物。   

2.抵押物特定性、价值性、公示性。

抵押人(债务人、第三人)对抵押物有处分权 回目录

1.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1)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用益物权且可以抵押。

2.无权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 

(1)抵押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亦无效,当事人不得取得抵押权): 

A.《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真实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或者无权处罚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 

B.《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有权处分”财产才可以抵押,且第84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无权处分人在无权处分标的物上设立抵押违反物权法禁止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真实权利人事后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抵押合同有效。 

(3)善意取得抵押权有效。

海域使用权抵押 回目录

1.海域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1)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海域使用权抵押(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未对海域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质作出明文规定(物权法第223条规定)。

2.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公示效力可以类推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规定,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未经登记海域抵押权不设立。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对抵押物的基本要求是可转让性。

②动产抵押不以登记为抵押权设立要件,抵押登记仅为对抗要件:

A.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未赋予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的追击效力;

B.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将因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而消灭。

③即将取得的财产抵押是指抵押权设定人在将要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 

A.抵押合同自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B.抵押登记自抵押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后生效; 

C.抵押权自抵押人取得对抵押权的所有权之日设立。 

④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再成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和成套设备“特别动产”的抵押生效条件。 

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A.抵押合同无效;

B.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抵押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抵押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福建省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某银行与山东某汽贸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

——单独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导读】地方政府规定以企业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债务人以划拨土地上的企业厂房提供担保时,债权人据此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是否合法有效?抵押的效力是否及于厂房所占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诉黒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案

【提示】《担保法》并未规定涉及用益物权可以设定抵押,即不能在其上设定抵押。依《担保法解释》第97条之规定,不动产收益权可设定质押,该解释虽然也未对用益物权设定抵押作出规定,但是可以对不动产收益权作出相应的扩大解释,将用益物权也纳入不动产收益权的范畴,从而确认其法律效力。

【裁判摘要】本案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合同,其标的系用益物权。《担保法》关于“抵押和抵押物”的规定中,用以抵押的财产一般是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将用益物权用于抵押,担保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许可,但是也未明文禁止,而且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这种情况与《担保法》第34条关于“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相类似。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在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合同。《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抵押物权登记,如果出现其他有抵押权的人要求以同一抵押物受偿时,应当依照《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和第5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①房屋配套建筑及设备和改扩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效力——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承租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标的: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

B.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的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故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且商标专用权属可质押的权利,并非可抵押的财产。非注册商标对其享有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以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注册商标使用权设立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