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重庆大鹏实业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22号
【裁判要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门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门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