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九法民初字第1974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809号
文章摘要:
——丢失人事档案致损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0)九法民初字第1974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809号
【裁判要旨】档案保管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导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法享受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参照同类人员、相关保险的投保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判令由档案保管单位一次性赔偿。
【案号】(2010)九法民初字第1974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809号
【裁判要旨】档案保管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导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法享受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参照同类人员、相关保险的投保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判令由档案保管单位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