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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押财产范围

更新时间:2023-01-20   浏览次数:3089 次 标签: 抵押物 抵押财产 D395【抵押财产的范围】

文章摘要:

可以抵押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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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押财产范围 回目录

可以抵押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A.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B.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生效主义

抵押人可以将财产一并抵押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A.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公示主义

B.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A.当办理抵押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

B.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A.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B.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公示主义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A.林木、林地、草地使用权抵押;

B.农作物抵押: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C.海域使用权抵押;

D.探矿权抵押:抵押条件同转让条件(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批准)。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可以抵押财产以抵押人(债务人、第三人)有处分权为前提条件。

②可以抵押财产范围标准:

A.《担保法》规定为“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B.《物权法》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以物权法规定为准)。

③抵押权设立(取得)分别采取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公示主义:

A.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B.动产抵押权采取公示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我国民法相对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合同法在立法意图上不承认物权行为,物权法则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我国基本思路应当是物权行为有因性。

A.不动产、权利抵押合同无效的,抵押登记无效(相对人自始未取得抵押权);已经进行的抵押登记,应当由当事人申请予以涂销。

B.动产物权抵押合同无效的,动产抵押权当然不能有效设立,相对人不能取得抵押权。

⑤《物权法》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财产范围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抵押: 

A.《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7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

B.《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当事人在履行批准手续后经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

⑥预售期房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为保障将来能够实现抵押权,当事人可以申请设定预告登记][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法公布(2003)第11号《上海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东三峡经济发展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⑦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抵押的,一审时提供了合法权利证书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9条。该抵押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名下房地产抵押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2:以划拨土地上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不应当认定无效 回目录

①《物权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均为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设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存在不一致规定(该批复主要解决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抵押无效”的理解不宜随意扩大至相应的建筑物抵押,更不宜以之修正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②最高院观点:就房屋单独设定抵押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房屋抵押合同无效,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抵押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济南金冠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汇通支行诉富利达公司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案

【提示】房屋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用于抵押,且房屋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的,该担保合同有效。

【摘要】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合同,其标的是抵押人对房屋享有的长期管理权、出租权,系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抵押和抵押物”的规定中,用以抵押的财产一般是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抵押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权。其享有的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能够达到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将这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担保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许可,但是也未明文禁止,而且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这种情况与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依法承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相类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合同。

【裁判要旨】享有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有效——当事人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合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济南金冠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提示】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的,无须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依据“地随房走”原则而产生的);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只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才可以抵押。

裁判要旨】以划拨土地上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不应当认定无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底10期】

裁判要旨】

房屋配套建筑及设备和改扩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效力——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承租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标的: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

B.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的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故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且商标专用权属可质押的权利,并非可抵押的财产。非注册商标对其享有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以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注册商标使用权设立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