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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静民二(商)初字第163号;(2007)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95号

更新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5734 次 标签: 律师事务所 律师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免赔事宜的认定
【裁判要旨】因律师私自接受法律委托事务而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但对律师是否私自接受诉讼业务的判断,不应将当事人在另案中的陈述视为自认,也不能将另案生效裁判中未予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的预决事实,而应结合相关证据重新作出认定。
【案号】(2006)静民二(商)初字第163号;(2007)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95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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