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7-13 浏览次数:14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已广泛代表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饮食经营方式的称谓为其服务说明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对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1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