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再字第1号
文章摘要:
——担保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认定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再字第1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为债权人连续提供了借款担保,但在最后一次担保合同中对担保免责条款作了特别约定,被债权人接受。当借款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出现了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可以免责事由,担保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免除担保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再字第1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为债权人连续提供了借款担保,但在最后一次担保合同中对担保免责条款作了特别约定,被债权人接受。当借款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出现了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可以免责事由,担保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