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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具抵押

更新时间:2023-02-12   浏览次数:2174 次 标签: 交通运输工具抵押 D395【抵押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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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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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 回目录

担保法、物权法等均规定车辆、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

1.担保法规定车辆、船舶、航空器抵押必须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

2.海商法第13条、民用航空法第16条、物权法第24条均规定抵押登记仅为对抗要件(以对抗要件为准)。

采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回目录

车辆、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登记仅为登记公示(对抗)要件:

1.物权法登记对抗范围为“善意第三人”;

2.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登记对抗范围为“第三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交通运输工具属于动产,采登记公示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 回目录

①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转让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 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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