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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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抵押包括按份共有财产抵押、共同共有财产抵押。
按份共同财产抵押 回目录
1.按份共有财产份额抵押:
(1)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物抵押(即共有人对共有物整体设定抵押权):
(1)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财产抵押 回目录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1.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默示推定同意: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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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份共有份额抵押自由;
②共有物抵押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A.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B.默示推定同意的抵押有效。
③以夫妻或者家庭共同共有财产抵押,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或者可以默示推定同意情形外,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才有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邹红松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裁判要旨】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抵押合同》中张某某提供抵押的房产系其与郝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张某某与郝某某的共同财产,因张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未经过郝某某同意,故一、二审判决判定《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罗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某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中,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为罗某某、冷某以及罗某共有,而冷某为罗某某之妻,罗某为罗某某之子,罗某某将三人共有的房产为罗某某1的借款作抵押,其妻、子作为家庭成员不可能对此不知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的抵押权已于登记时设立,抵押权合法有效。
【解读】共同生活的共有人在知晓部分共有人抵押共有物未表示反对的,抵押浩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