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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

更新时间:2023-01-23   浏览次数:6345 次 标签: 浮动抵押 一并抵押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浮动抵押的效力】D396【浮动抵押】 D411【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D415【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D41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动产价款超级优先权 价款优先权

文章摘要: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发生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时,抵押财产得以确定,抵押权人就此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抵押。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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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发生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时,抵押财产得以确定,抵押权人就此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抵押。

浮动抵押特点 回目录

1.抵押标的物仅限于现有、将来的特定动产:

(1)生产设备;

(2)原材料;

(3)半成品、产品。

2.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流动性(浮动性):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财产不断变化,直至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转为固定抵押)。

(1)浮动性主要是指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

A.浮动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浮动抵押权的标的并未确定和特定化为某一具体财产;

B.浮动抵押财产的变动性: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等都处于变动的状态;

(2)浮动抵押权只是笼罩和悬浮在浮动的集合抵押财产之上、与其一起浮动,直至浮动抵押权确定之前对抵押财产之集合体及构成集合体之个体并无支配力:

A.抵押人在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财产即逸出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因之减少;

B.抵押人新增加的同类财产自动归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因之增加。

3.浮动抵押人范围:

(1)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三类主体;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得成为浮动抵押人。

4.浮动抵押人对抵押标的物享有自由处分权:浮动抵押人对抵押标的物享有自由处分权是浮动抵押区别于固定抵押的本质特征;浮动抵押对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较弱,是较高风险的抵押。

(1)浮动抵押人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而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2)抵押物的受让人所取得的抵押物之上没有抵押权的负担,其所取得的所有权足以对抗浮动抵押权(抵押权人无追及权)。

5.特定事由的出现使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

(1)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之间的桥梁:浮动抵押财产的“固定化”、“结晶”、“确定”使得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

(2)浮动抵押的事由可以是法定、约定事由。

浮动抵押设立 回目录

1.主体条件:

(1)浮动抵押人仅限债务人(不能是第三人);

(2)浮动抵押人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三类主体。

(3)浮动抵押人只能是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财产条件:

(1)浮动抵押财产仅限于企业动产:

A.生产设备;

B.原材料;

C.半成品、产品。

(2)三类企业动产以外的其他动产和不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

3.协议条件: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设立,自当事人订立书面浮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浮动抵押权由当事人双方合意设定;

(2)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必须订立书面协议(不承认以口头形式设立的浮动抵押协议)。

4.自愿登记原则:

(1)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登记部门:浮动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解读】

(1)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地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即固定抵押应当在财产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2)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在抵押人住所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固定/浮动的动产抵押权均在抵押人住所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浮动抵押财产确定情形 回目录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的,抵押财产确定;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

浮动抵押效力 回目录

1.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休眠: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休眠(浮动抵押的休眠)是指浮动抵押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权人没有支配具体抵押财产的权利,或不产生禁止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除非在抵押合同中对某些财产或处分行为作出相反的规定。

2.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实质为抵押财产的经营处分权的终止、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

(1)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前:

A.浮动抵押权仅具有合同效力;

B.浮动抵押权仅对抵押人有效。

(2)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后:

A.浮动抵押权转化为固定标的物的普通、集合抵押权;

B.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C.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浮动抵押权确定后抵押人取得的财产。 

【解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对浮动抵押权确定登记未明文规定。 

3.浮动抵押对买受人没有对抗效力: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买受财产:企业动产;

(2)买受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3)买受条件:

A.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B.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

【理解与适用】如何认定正常经营的买受人......《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的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是指抵押人“专门”或“依商业常规”从生产经营活动,抵押人将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再次设定抵押的行为,既非“正常经营活动”,亦非买卖行为,因此,即使动产抵押权人取得动产抵押权时付出了一定对价,也不应当依照《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赋予其对抗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另外,抵押人正常交易中处分抵押财产所获得的价款或应收账款,应为抵押财产的当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82页

价款优先权|价款超级优先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回目录

1.动产浮动抵押的价款优先权——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2)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3)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2.一般的动产抵押设定后价款优先权——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多个价款优先权并存的清偿顺序——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理解与适用1】本条将这一制度中实践中的运用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在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后又购入新的动产时,为担保价款的支付而在该动产上为出卖人设定抵押权;二是在动产买卖中,买受人通过赊销取得动产后立即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出卖人为担保价款支付而在该动产上设定抵押权。......价款超级优先权旨在打破《民法典》第414条、第415条的清偿顺序,赋予后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从而增强了抵押人的再融资能力,具有正当性。......本条将上述两种情形下可以主张价款优先权的主体规定为如下三类当事人:一是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二是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三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87-488

【理解与适用2】关于价款超级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仅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以新购入动产为价款支付提供担保的情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价款超级优先权不仅适用于前述情形,也适用于一般的动产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为担保价款支付而又在标的物上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89

【理解与适用3】我们认为,在动产浮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又购入新的动产时,无论是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还是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都可主张适用《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就该动产享有价款超级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91

【理解与适用4】一般的动产抵押设定后的价款超级优先权|买受人以赊购方式买入动产但尚未“捂热”即又在该动产上为第三人设定担保物权并办理登记,就可能导致出卖人的价款请求权无法实现。出卖人为担保价款支付,与买受人约定以该动产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并在标的物交付后十天内办理了登记,此时出卖人能否主张其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设定在前的担保物权呢?......我们认为,至少从文义上看,《民法典》第416条应包括此种情形,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从尽量尊重立法原意的角度,对此种情形下的价款超级优先权亦予以承认,至于由此带来的第三人交易安全的问题,则可由第三人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予以克服。也就是说,第三人在接受他人以动产作为抵押物时,须审查该标的物是否属于抵押人十天内新购入的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91—492

【理解与适用5】《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民法典》第416条扩张适用于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动产的情形,并将可以主张价款超级优先权的主体规定为如下三类当事人:一是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二是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三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92

九民纪要解读:浮动抵押的效力 回目录

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浮动抵押(浮动担保、浮动财产负担)是指担保人以其现有的和嗣后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仍得占有、使用并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处分其担保物并免受担保权之追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担保权人有权就实现担保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②我国担保法坚守担保权之特定性原则,对将来取得的财产上设定担保权未作规定。 

③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主要区别在于浮动抵押权人可以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处分其担保物,受让人只要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取得该担保物即免受担保权之追及。 

④浮动抵押类型: 

A.总的浮动抵押:是指在抵押人的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浮动抵押; 

B.限定浮动抵押:是指在抵押人的某一类财产上设定的浮动抵押。 

⑤物权法在两处规定抵押物的集合性: 

A.集合物固定抵押(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 

B.集合物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条)。

⑥承租人对企业融资租赁的租入设备只有设备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处分权):无权将该设备设定浮动抵押/除非取得租赁公司同意并有租赁公司予以书面明确授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浮动抵押物的数量非正常往下浮动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93条规定行使保全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一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动产价款优先权】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4.【浮动抵押的效力】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永吉县京顺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628号

提示】已设定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占有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裁判要旨】

①浮动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才确定抵押物。

②当事人就财产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的行使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占有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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