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6-07-30 浏览次数:218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2二、对被执行人已占有或登记的财产可以查封 3三、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4四、既要实现债权又要保护生存权 5五、对不同财产,采取不同的查封方法 6六、切实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7七、对案外人只付部分价款购买的财产可以执行吗 8八、对案外人已付清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不得查封 9九、对其他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可以轮候查封 10十、明确了查封不同财产的期限 上一篇: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下一篇: 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前已查封的房地产是否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