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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民执字第93号(2010)浙执复字第12号;(2010)执监字第183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4358 次 标签: 替代履行

文章摘要:

——完成行为的替代履行问题
【裁判要旨】在要求被执行人完成行为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应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判决确定的标准完成行为,而该行为在性质上可由他人替代完成的,可依法由其他主体代替被执行人履行,必要时也可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执行依据确认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将金钱给付义务进行折抵。
【案号】(2009)浙甬民执字第93号(2010)浙执复字第12号;(2010)执监字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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