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6-08-02 浏览次数:18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文章摘要2: 目录 1核心提示 2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4为增强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通过列举方式规定限制高消费范围 5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 6限制高消费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 7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有权追究其责任 8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处罚 上一篇: (2009)浙甬民执字第93号(2010)浙执复字第12号;(2010)执监字第183号 下一篇: 关于修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