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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204号

更新时间:2020-01-05   浏览次数:47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204号
【裁判要旨】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解除了原告股东的股东资格。原告股东并没有依法提起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或者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原告股东在诉讼中丧失了股东资格,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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