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号
更新时间:2016-08-11 浏览次数:19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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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号
【裁判要旨】未经增资验证程序不能否定股东补足增资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公司在增资时经过了验资,后股东将增资款抽回,公司在会计处理上记载为对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后公司又将股东汇入的相应款项在会计处理上记载为补入资本款,至此,股东完成了对公司抽回资本的补足。未经增资验证程序不能否定股东补足增资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裁判要旨】未经增资验证程序不能否定股东补足增资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公司在增资时经过了验资,后股东将增资款抽回,公司在会计处理上记载为对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后公司又将股东汇入的相应款项在会计处理上记载为补入资本款,至此,股东完成了对公司抽回资本的补足。未经增资验证程序不能否定股东补足增资的真实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