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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商终字第96号

更新时间:2016-08-14   浏览次数:29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商终字第96号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工商性质管理部门的登记,因该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即使股东用于出资的款项是借款,但货币是典型的种类物,占有该借款后,其就是该款的合法所有人,股东用借款作为出资应视为其实际出资,故不能以股东的出资款是借款为由否认其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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